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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宪法之说,详尽监察之道

——“海华永泰”明法讲坛第六十二期

发表于: 2017-12-27 15:24:47 点击:

2017年12月18日19时,“海华永泰”明法讲坛第六十二期于yl23411永利国际报告厅成功举行。此次讲坛有幸邀请到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yl23411永利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岭为在场师生作题为“《监察法》(草案)中的宪法问题”的讲座。本次讲坛由yl23411永利副经理沈寿文主持。

讲座伊始,马岭教授提出“先修宪,后立法”的准则,接着从职能角度分析监察机关的性质,认为监察机关应被定性为行政机关而非反腐机构或简单的执法监督机关。马岭教授通过对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关于“监察院为国家最高机关”规定的研究,结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三大职能的分析,认为监察机关应被定性为行政机关的原因是其具有委员会制和首长制相结合的体系。提到监察机关地位,马岭教授指出监察机关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与监察机关之间应完善执法检查、撤销权利、专门委员会等工作。马岭教授提议应当细化质询权利,如监察机关应在规定日期内回应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质询等方面。

马岭教授提议除在人民代表大会内部设立监察工作委员会外,还应在国防工作及军事工作方面设立对口委员会。教授强调监察机关应遵循办事程序公开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接着,马岭教授针对监察机关内部体制问题,根据委员会制和首长制相结合的特点,提出监察机关的组成中不宜设置秘书长一职。最后,马岭教授强调监察机关与公检法机关的关系应是公检法监的关系,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讲座最后,同学们踊跃提问,马岭教授认真聆听并为同学们解答疑惑。通过此次明法讲坛,同学们学会用宪法基本原理解析《监察法》(草案)中的问题,学会将不同的法律思维相互碰撞并从中获取明法火花,马岭教授明确而具体的研究方法也使同学们受益匪浅。

 

摄影:白轲宇

撰稿:廖沙沙

审稿:高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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