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5日上午9点,“ 海华永泰 ”明法讲坛第六十一期在yl23411永利国际报告厅举行。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客座教授彭伶老师应邀出席,为yl23411永利师生带来题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再思考 ”的讲座,yl23411永利经理高巍为本次讲座主持人。
在正式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现代意义展开探讨之前,彭伶教授首先回顾总结了这项原则的历史发展进程。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起源于英国普通法,之后美国第五修正案吸收该原则并通过一系列的判例使其内容丰富且具体。彭伶教授强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具有极强的生命力与高度的社会现实意义。因此,对该原则的深入思考和研究影响着每个人基本权利的真正实现。
纵观现代刑事诉讼模式,彭伶教授指出公安司法机关在这其中起到主导作用并掌控整个诉讼程序的运行过程,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相关证人却很难真正发挥其主体作用而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因此,正当的刑事法律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是现代刑事司法所必不可少的。彭伶教授强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入法的积极意义在于强调了禁止刑讯逼供,是刑事诉讼立法中的一大进步。此外,“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入法还进一步明确办案机关的举证责任,强调犯罪嫌疑人作为诉讼主体所具有与司法机关平等的诉讼地位,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有利于人民的基本权利得到真正实现。
紧接着,现场师生与彭伶教授就讲座相关问题进行了互动交流。讲座最后,彭伶教授对在场同学们寄予厚望,希望同学们作为法律人,要从自身的视角和领域出发,经过理性的思考,秉着负责任的态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道路上持续前进。
撰稿:曾少平
拍摄:周 麟
审稿: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