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报告:涉外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案
报告人:蔡涛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时 间:2013年5月30日(周四)晚7:00—9:00
地 点:呈贡校区法学楼2楼模拟教室
案情:
2010年10月11日,一辆载有二十余名旅客的长途客运班车从大理市客运站驶出,开往怒江州六库镇。车辆运行途中遭遇下雨,班车司机疏忽大意,没有降低车速,班车在一转弯处发生侧滑,车辆翻出道路护拦,最终致使4人死亡。4名死亡者分别是到云南旅行的美国K州公民A、到怒江商谈生意的深圳市人B、探访亲戚的昆明市人C和回乡的六库镇某村村民D。
事故发生后,由于未能与事故客运班车的所有人大理某运输公司就死亡赔偿金达成一致,死亡者B、C、D的近亲属在大理市法院起诉了运输公司,A的亲属则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
昆明中院起诉了运输公司,四被告亲属均要求被告运输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
统计资料显示:云南省城镇人口平年平均收入为人民币2万元,农村人口年平均收入为人民币1万元;深圳市城镇人口年平均收入为人民币5万元;美国K州居民年平均收入为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为35万元。A生前实际年收入为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0万元;B生前实际年收入为人民币100万元;C实际年收入为人民币1.5万元;D系矿产承包商,实际年收入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拟讨论的问题:
1.死亡赔偿金的功能是什么?
2.当下的规则是否存在伦理质疑?
3.是否可以采用新的规则,既能够满足伦理合理性,又能达到经济平等性,同时实现标准明确性?
欢迎广大教师和同学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