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紧急避险是各国法律制度中通常都会规定的一种权利自力保护制度。通常来说,如果行为人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价值较高的合法权益免受紧迫之危险的侵害,所采取的必要避险行为即使造成了他人价值较低的损害,也不负法律责任。这一制度的核心思想即在于“价值权衡”——“两害相权取其轻”。这一价值权衡在国家制定法中通常体现为:紧急避险必须适当(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不同利益的价值权衡是法学的一大难题。通常来说,财产权的价值可以以其标的物的价格为基础;人身权的价值问题,由于人身权在法伦理上的特殊地位,通常认为人身权价值高于财产权。人身权之中,显然生命权高于健康权。这一价值评价方法本质上采取的是“人权保护”的路径——即天赋的人权相对于其他法益具有最高地位。
然而,在一些特殊的紧急避险案例中,需要权衡的同为生命权——由此出现两个问题:首先,2人的生命是否比1人的生命更有价值(生命的价值是否可以量化)?其次,如果生命权之间的价值无法进行权衡,又如何确定法律对事件的评价?
最后,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人的尊严”的保护,作为不同于“人权”保护的另一种路径,在确立法律内部价值体系的构成中具有特殊的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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